1月28日,記者從省衛(wèi)健委獲悉,《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于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生育登記、信息共享等方面更加便民。
在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基層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省衛(wèi)健委對2019年出臺的《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十四條進行修訂完善,形成的《辦法》共十六條,主要修訂四方面:
取消了對登記對象是否結婚的限制條件,將“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更改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取消了辦理生育登記時生育數量的限制,明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簡化了生育登記的要求,規(guī)定網上辦理生育登記時,可通過相關信息系統(tǒng)調取身份證或有效證件電子證照的,不再上傳身份證明材料。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辦、生育登記信息共享、電子證照共享等內容。(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魏馮)
四川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衛(wèi)規(guī)〔2022〕5號
各市(州)衛(wèi)生健康委:
現(xiàn)將《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四川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2月29日
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的決定》(中發(fā)〔2021〕30號),建立健全人口監(jiān)測和優(yōu)生優(yōu)育服務體系,提升基層服務管理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根據《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完善生育登記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wèi)辦人口發(fā)〔2021〕21號)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雙方或一方為我省戶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長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證》的非本省戶籍人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
公民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后補登。
第四條 生育登記的內容包括夫妻雙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戶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現(xiàn)存子女)等。
第五條 生育登記時,夫妻雙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網上辦理生育登記的,上傳證件原件照片或掃描件進行實名認證并提交登記表完成信息審核。
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可以調取電子證照的,免予上傳。
第六條 生育登記實行全程網上或現(xiàn)場登記辦理,以網上辦理為主。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辦。
公民通過登錄“四川政務服務網”進行注冊登記或者關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務微信公眾號進行登記;也可到戶籍地或現(xiàn)居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xiàn)場辦理登記。
第七條 公民網上完成生育登記后,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可直接在線打印,無需加蓋電子印章?,F(xiàn)場辦理完生育登記的,如需《生育登記憑證》可當場領取實體證照。使用《生育登記憑證》時,用注冊手機掃描證上二維碼進行驗證。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供相關部門調用。
第八條 《生育登記憑證》編號由系統(tǒng)自動生成,在全省范圍內具有唯一性。
第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日常服務管理、相關部門或者機構信息共享中獲取的應當登記的信息,應及時登記。
第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生育登記信息提供給轄區(qū)內縣(區(qū))級婦幼保健機構(相關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
婦幼保健機構(相關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應積極為辦理生育登記的公民,及時提供生育咨詢指導、增補葉酸、孕前優(yōu)生健康檢查、孕產婦健康管理、預防接種、嬰幼兒照護、兒童健康管理等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 通過信息化手段和基層工作網絡,戶籍地(現(xiàn)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育登記校驗比對工作,村(社區(qū))衛(wèi)生健康工作人員應主動配合做好信息核實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衛(wèi)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生育登記服務的組織領導工作,指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育登記及宣傳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記質量和覆蓋率。
第十三條 禁止在生育登記過程中收取費用或者搭車收費,不得將生育登記與入戶、入學等掛鉤。
生育登記為即時登記,不得設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條件,不得以生育登記為名實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
第十四條 公民利用虛假材料、虛假承諾進行生育登記的,由生育登記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更正,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不得在生育登記工作中推諉扯皮、故意拖延、隱匿篡改生育登記信息。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露、買賣生育登記工作中獲得的公民信息。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的通知》(川衛(wèi)辦發(fā)〔2019〕7號)《四川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補充通知》(2021年8月26日印發(fā))《四川省衛(wèi)生健康委四川省大數據中心關于啟用生育登記“一網通辦”服務的通知》(川衛(wèi)人口家庭函〔2022〕8號)同時廢止。
附件:1.生育登記憑證內容
2.生育登記憑證樣式規(guī)格